丈夫能否构成强奸罪的主体?
案例、王强与周敏婚后感情不和,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2004年5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两人均未提出上诉。5月24日晚,王强来到周敏住处,见她一个人在,便提出发生两性关系,被周敏严辞拒绝。王强将周敏双手反扭,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当晚,周敏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离婚尚未生效,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阶段,妻子的性义务不复存在,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点评:"婚内强奸"。近年来,一直是法学和社会学研究者讨论激烈的一个问题。目前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丈夫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理由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平等关系应当包括夫妻之间性权利的平等性,即夫妻双方在进行性生活时,一方无权支配和强迫对方,即使一方从不接受对方的性要求,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夫妻是自愿结婚的,性关系义务是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仍然构成强奸罪。因此,强奸罪的主体自然包括丈夫,只是在处罚上应与其他强奸区别对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理由是: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而且这种肯定性承诺如同夫妻关系的确立一样,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非经合法程序不会自动消失。因此,在结婚后,不论是合意同居,还是强行同居,均谈不上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而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理由是: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这虽末见诸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们的伦理观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例如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人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按照第三种观点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