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反悔的,怎么处理?
案例:刘女士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于2005年5月协议离婚,当时刘女士只想早点离婚,对财产不太在意。离婚协议上有这样一条:双方自愿离婚,刘女士愿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留给前夫。事后,刘女士觉得离婚时双方所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她不公,想再向前夫索要一些财产,于2005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刘女士与前夫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又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但是该《解释》第9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刘女士为早点与前夫解除婚姻关系,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被胁迫和欺诈的情形,故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