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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十一年女儿非亲生 男子怒诉前妻获赔偿

发布日期:2008-7-7 21:59:41 来源: 作者: 点击:43

离婚后,丈夫突然得知抚养了十一年的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7月2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并返还原告抚养费23040元及已支付的亲子鉴定费250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婚后生育一女。2007年6月,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熟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凭发票各承担一半,直至女儿工作为止。如男方再婚,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同样承担上述费用。双方协议离婚后,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至2007年8月底,期间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2007年7月6日,原告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作了亲子鉴定,结论是女儿不是原告亲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生育子女,且故意隐瞒事实,致使原告误将该子女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承担了抚养义务长达十一年,被告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损害和精神创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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