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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拒绝赡养七旬继母 法院判其承担义务

发布日期:2008-8-18 11:15:45 来源: 作者: 点击:108

身为继子女,本应把将其养大的继父母孝顺好,让老人安度晚年。可有人却不念养育之恩,逃避赡养义务。近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母子间权利义务引起的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每月按期支付原告赵某赡养费240元。

    被告张某生母去世后,其父于1976年与原告赵某结婚,当年张某仅5岁,由赵某承担了抚养张某的义务。但在张某结婚后,声称赵某与其无血缘关系,也不存在母子感情,拒绝对赵某尽赡养义务。对此,无奈的赵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维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一起生活时,因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其成人后应尽赡养义务。本案中,张某自幼受赵某抚养教育,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应当对赵某承担赡养义务。

    判决后,张某羞愧不已,表示将尽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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